工程造价司法鉴定,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
工程造价司法鉴定,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委托,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,由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与知识,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、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。一般而言,出现以下情形,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:
当事双方对工程总价款分歧明显、协商不成,常见情形包括工程量核算差异、综合单价认定争议、变更签证计价标准不统一、材料调价金额难以确认等。依据法释〔2026〕12 号相关规定,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;双方价款争议无法通过举证查实且协商无果的,可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。
工程竣工后,双方未完成结算核对,未签署结算协议,且无法自行协商确定工程价款,一方起诉后可申请造价鉴定。
双方虽签署结算文件,但一方对结算协议效力提出异议,并有初步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、可撤销情形,或结算资料存在重大遗漏、重大错误的,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造价鉴定。
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,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,但工程质量合格、需要折价补偿,且双方对折价金额存在分歧的,可通过造价鉴定确定补偿金额。该类鉴定一般优先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标准;约定不明或无法参照的,结合定额标准、市场行情综合判定。
1. 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模式,同时约定了风险范围、风险费用计算规则以及风险外调价方式,需要核定风险范围以外工程造价的;
2. 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模式,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;
3. 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模式,需要通过鉴定核算建设成本及酬金的;
4. 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模式,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;
5. 建设工程未完工,需要鉴定已完工程价款的;
6. 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确定方法,需要鉴定认定工程造价的。
若结算协议合法有效,且无充分证据推翻,司法实践一般尊重双方结算合意,不再准许鉴定申请。承包人已提交完整结算资料,发包人逾期未答复,且合同约定逾期视为认可结算资料的,法院可直接按照承包人报送结算书认定价款,无需启动司法鉴定。
当事人诉前或诉中共同选定具备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,一方事后申请重新鉴定的,不予支持。
如果是当事人单方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,委托程序合法合规,法院可以采信;鉴定意见存在瑕疵,能够通过补正、补充鉴定、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,不予准许重新鉴定。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、鉴定程序严重违法、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,或者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情形,申请重新鉴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准许。
